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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去世后,继子女能继承其遗产吗?

内容来源:沈阳墓园龙生官网     发布时间:2020-08-11

  再婚,是男女双方重新追求幸福的另一个开始。很多时候,这也意味着两个家庭的重组。某些法律关系处理不好,可能会带来诸多矛盾和纠纷。继子女的遗产继承权问题,就是典型的一例。

  那么,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案例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都规定了遗产继承人,而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有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权利。

  不过,现实中,抚养关系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另外,如果继父母离婚后,扶养关系的认定,也会比较复杂。

  郭某与韩某是再婚夫妻,郭某与自己的前妻有一个女儿小郭。离婚后,小郭由前妻抚养,而韩某则带着自己的女儿小刘与郭某生活在一起。

  2013年,郭某病故,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这就导致了韩某、小刘、小郭之间的遗产纠纷。其中,争议较大的就是小刘是否具有继承郭某遗产的权利问题,即双方是否形成继父、继女关系问题。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育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郭某与韩某登记结婚时,小刘已年满18周岁,且无证据证明小刘的生活费、教育费是来源于郭某。所以,小刘与郭某之间未产生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案件审理

  根据继承法第14条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院认为,小刘在韩某与郭某结婚时已年满18周岁,且长期在外上学,不能与郭某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继子女关系,不能作为郭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再有,郭某住院及去世期间,小还在学校就读,因此不属于继承法第14条酌情分得遗产权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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